作者:編輯部 日期:2018年4月號 (第389期) 出處:
行政院日前通過「保險法」修正草案,放寬保險業辦理社會福利事業投資且符合各款規定者,不受第146條之1第三項及第四項所定不得擔任被投資事業董事、監察人、不得行使表決權等限制;也就是說,未來保險業投資社會福利機構,在符合相關投資金額、投資比例及對象等規定下,可擔任被投資社會福利事業的董監事,行使表決權,進一步引導保險業資金投入社會福利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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