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律師、會計師帳務電子化 作業程序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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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量電子化環境日趨成熟,為鼓勵執行業務者 (即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等)取具電子發票作為會計憑證,財政部修正發布「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配合執行業務者以電子化處理帳務應不限於採電子計算機處理方式,將使用「電子計算機」處理帳務修正為使用「電子方式」處理帳務,且使用前之作業手冊等不用再向稽徵機構備查。另配合電子發票實施,增訂執行業務者使用電子方式處理帳務者,其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之原始憑證(含電子發票),其憑證應儲存於媒體,以電子方式保存,並於記帳憑證載明憑證字軌號碼,毋須印製憑證並裝訂成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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