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編輯部 日期:2018年2月號 (第387期) 出處:
依內政部訂定「公益出租人資格認定作業要點」認定之公益出租人,如未向主管機關申請按房屋稅條例規定之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而係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承租人之租金補貼申請案,逕行認定出租人為公益出租人,是否適用公益出租人的房屋稅稅率,時有疑義。財政部日前釋示,為使公益出租人享有房屋稅優惠稅率之權益不受影響,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逕行認定之公益出租人,於認定有效期間內,即按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優惠稅率1.2%課徵房屋稅,免除由公益出租人提出申報房屋使用情形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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