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轉訂價三層文據 公布避風港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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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民國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跨國企業集團在我國境內有營利事業成員(含最終母公司)者將適用移轉訂價三層文據架構,即應送交「移轉訂價報告」、「集團主檔報告」及「國別報告」。財政部日前預告避風港標準,集團主檔報告部分,屬跨國企業集團之我國營利事業,其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未達新臺幣30億元,或全年跨境受控交易總額未達新臺幣15億元,得免送交;另跨國企業集團在我國境內有2個以上營利事業應送交集團主檔報告者,得指定其中1個營利事業送交。國別報告部分,我國營利事業屬跨國企業集團最終母公司(UPE),該集團前一年度合併收入總額未達新臺幣270億元;以及UPE在境外,符合該居住地國家免送交相關標準等,得免送交。財政部表示,歐盟近來發布「稅務不合作國家名單」我國未被列入名單內,足證我國完備移轉訂價文據架構及支持反避稅之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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