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銀行公會訂定「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銀行與網路借貸平臺業者間之業務合作自律規範」,已經金管會核備,規範有6項合作模式:1. 資金保管服務:銀行接受網路借貸平臺(P2P)業者委託提供資金保管服務時,應約定P2P業者開立專用存款帳戶,並以信託或十足履約保證方式承作。2. 金流服務:銀行接受P2P業者委託提供金流服務時,應依其與P2P業者、出借人及借款人約定之款項移轉方式,辦理款項移轉作業。3. 徵審與信用評分服務:銀行接受P2P業者委託提供徵審與信用評分服務時,應約定P2P業者事先取得客戶之書面同意並履行告知義務後,依提供之借款人資料提供服務,銀行不得提供是否核貸之具體建議。4. 透過P2B模式提供貸款:銀行擬委託P2P業者將銀行貸款之相關申請書提供予P2P客戶、對其說明貸款權利義務及代收轉貸款申請案件等作業,使銀行得提供貸款予P2P客戶時,依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5. 廣告合作:銀行與P2P業者進行廣告合作時,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法令規定。6. 債權文件保管服務:銀行接受P2P業者委託保管其P2P客戶相關文件前,應要求P2P業者事先取得客戶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