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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電子化趨勢,財政部日前預告「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修正草案,執行業務者,如律師、會計師、建築師、醫師、經紀人、代書人等設置之日記帳應為訂本式(紙本式),但使用「電子方式」處理帳務則不在此限。由於實務上執業者使用電子化方式處理帳務日益普遍,初期推動電子化帳務,要求執業者須將自訂或將經會計師證明之會計制度大綱及電子計算機處理帳務作業手冊,報經主管稽徵機關備查現已無必要,新規定將予以刪除。此外,配合電子發票實施,增訂執業者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之原始憑證(含電子發票),應儲存於媒體,以電子方式保存;如有必要須依法須進行調查時,再請執業者列印憑證供查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