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日前修正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部分條文,除現行暨有的「移轉訂價報告」,增訂跨國企業集團在我國境內有營利事業成員者,應送交「集團主檔報告」(包括跨國企業集團之組織結構、經營狀況概述、集團之無形資產、集團成員間之融資活動及集團之財務與稅務情形等)及「國別報告」(包括跨國企業集團及其成員之收入、稅前損益、當期應付所得稅、累積盈餘等相關資訊,及列示主要活動情形,如研發、採購、行銷等),並自民國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適用,以完備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要求之移轉訂價三層文據架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