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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活絡更為健全的產業投資與創新環境,加速投資、創新臺灣,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產業創新條例」修正案,修正重點包括:1. 依有限合夥法設立之創投事業,如符合出資總額達新臺幣3億元以上、資金運用於境內達出資總額50%及投資於新創公司達實收出資總額30%或3億元(採低者)等條件,得採透視個體概念課稅,即營利所得不課稅,僅以盈餘分配比例,由合夥人課所得稅。2. 對於天使投資人個人以現金投資於設立未滿二年之新創事業公司,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每年300萬元為限。3. 學研機構創作人(如教授、研究人員等)自學研機構獲配之股票,得持有至轉讓時按轉讓價格課所得稅。4. 將建立及管理無形資產評價資料庫,並搭配金融投融資等措施。5. 將現行員工獎酬股票(員工酬勞股票、員工現金增資認股、買回庫藏股發放員工、員工認股權憑證及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等)五年緩繳所得稅,修正為於實際轉讓時按轉讓價格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