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編輯部 日期:2017年9月號 (第382期) 出處:
金管會訂定「金融機構營業時間及遇天然災害發生時停止營業作業方式」,並自即日起生效。金融機構包括銀行及信用合作社,共同營業時間為星期一至五的上午九時至下午三時三十分;提早或延後共同營業時間,或續於假日對外營業者,應向金管會申報後,始能對外營業;對外營業前,應確定相關帳務處理準則、內控機制、資訊設備之設施及安全維護等均已完備,並對外揭露各營業時間與申辦項目等。另為給予營業時間之彈性,金融機構如須自訂營業時間(如配合百貨公司營業時間等),則應檢具相關申請文件,事先向金管會提出申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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