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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本票執票人向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之制度,在我國施行已逾50年,然而根據監察院調查,此制度有遭濫用作為詐騙、暴力討債及剝削外勞之工具。為杜絕本票簽發容易而易遭犯罪集團濫用之弊端,金管會日前預告「票據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擬限縮得聲請強制執行之本票範圍,限於發票人委託金融業者或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為擔當付款人之本票;或執票人為銀行業、農業金融機構、證券期貨業、保險業、實收資本額新臺幣2億元以上且已加入同業公會並聲明遵循同業公會自律規範之融資性租賃業,才能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