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被分割公司股東對價65%以上 適用企併法租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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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日前發布解釋令,公司依企業併購法進行分割,以有表決權之股份作為支付被分割公司股東之對價,並達全部對價65%以上者,準用企併法第39條第1項租稅優惠規定,包括:各項契據憑證免徵印花稅、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者免徵契稅、移轉有價證券免徵證交稅、移轉貨物或勞務,非屬營業稅課徵範圍,以及記存土地之土地增值稅等。另對於「全部對價」之認定,應參照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處理準則、企業會計準則公報、金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等相關公報規定認定。公司如有不當藉形式上併購,以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之情事者,稽徵機關應依實質課稅原則核實認定其全部對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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