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選定身障者監護人 放寬適用免徵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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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現行使用牌照稅法規定,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每一身心障礙者以1輛為限,定額免徵使用牌照稅。財政部日前發布解釋令,釋明如為法院選定與身心障礙者同一戶籍監護人或輔助人所有(非二親等以內親屬),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放寬適用免徵使用牌照稅;但汽缸總排氣量超過2,400立方公分、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馬達最大馬力超過262英制馬力(HP)或265.9公制馬力(PS)者,其免徵金額以該車輛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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