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關業者申請更正報單得免罰

字級
  |    | 

財政部日前發布關稅法第17條解釋令,現行關稅法第17條第6項、第7項之免罰規定係以納稅義務人、貨物輸出人(即進、出口人)為規範主體,報關業者如涉關務違章案件,解釋上無法用該規定免罰。考量通關實務多由報關業者代理進、出口人辦理報關及申請更正報單,均直接對進、出口人發生效力。依立法意旨,無論是進、出口人或報關業者申報錯誤涉及之違章,只要經申請更正,應無再予裁罰之必要,往後報關業者因進出口報單申報錯誤,違反關稅法相關規定,如於海關核定應驗貨物、通知事後稽核、發現不符或接獲走私密報前,受委任或主動依法向海關申請更正報單,並經海關查核屬實准予更正者,免依關稅法處罰。

全文未完...

欲閱讀全文,可訂購本期雜誌電子雜誌
如果您喜歡我們的文章,您可以訂閱電子報,獲得最即時的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