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投資私募可轉債 不計入匯入資金30%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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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日前公布,即日起,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貨幣市場工具、貨幣市場基金之總額度,併計從事店頭股權衍生性商品、店頭新臺幣利率衍生性商品、店頭結構型商品及轉換公司債資產交換選擇權端交易所支付之新臺幣權利金及交換結算差價淨支付金額,不得超過其匯入資金之30%;但境外外資投資私募轉換公司債不計入前揭匯入資金30%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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