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起 上市公司每年應辦法說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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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證交所於2015年1月公告國內上市公司「應至少每三年召開一次法人說明會」之規定將於今(2017)年底屆滿三年。考量目前已對科技事業(含生技事業)及2015年起掛牌之新上市公司要求每年或掛牌後連續三年內每年應至少辦理一次法人說明會,為循序漸進提升全體上市公司之資訊揭露透明度及強化資訊公開,證交所日前公告「對有價證券上市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8條條文修訂案,規定國內上市公司自明(2018)年起,每年至少應於國內辦理一次法人說明會(含自辦或受邀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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