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年內進口貨物逾6次 不再適用低價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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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修正案已於去(2016)年11月9日經總統公布實施,增訂進口次數頻繁者不得適用低價免稅之規定。財政部關務署日前預告訂定「關稅法第49條第二項但書所稱進口次數頻繁之認定原則」草案,定義進口次數頻繁者是指,同一納稅義務人於半年度內進口貨物適用同條項之免稅規定放行逾六次者;而半年度則是指每年1月至6月及7月至12月兩周期。進口次數之認定時點,以報單所載進口日期為準,並於每年1月1日及7月1日重行計算。即民於如於半年周期內進口貨物次數逾六次以上,即不再適用新臺幣3,000元以下免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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