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編輯部 日期:2016年11月號 (第372期) 出處:
金管會日前公告,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規定,財務顧問及簽證會計師出具公開收購人具有履行支付收購對價能力之確認書,財務顧問與公開收購人或被收購有價證券之公開發行公司間,不得有足以影響獨立性之利害關係,例如持有對方股份、具親屬關係或其他違反規定之情事。而擔任公開收購人或被收購公司之簽證會計師,不得接受委任出具履約能力之確認書;如會計師承接出具確認書案件時,亦應確實遵循會計師法及相關職業道德與自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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