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編輯部 日期:2016年10月號 (第371期) 出處:
為落實身心障礙者享有平等工作權利規定,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記帳士法第4條修正草案」,刪除有精神病者不得充任記帳士規定,並放寬得充任記帳士之資格,對記帳士曾因業務上有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等犯罪行為,已受一年以上之有期徒刑裁判確定經撤銷或廢止其證書者,於服刑期滿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已滿三年,得重新請領證書並充任記帳士,期使重回社會獲得工作權,以及配合公務員懲戒法之修正,增列曾服公職而受免除職務處分未滿五年者不得充任記帳士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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