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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櫃公司若有操縱、內線交易或詐欺等破壞市場交易秩序之行為,為防止公司董監事藉由不再續任或辭任的方式來規避責任,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部分條文,未來投保中心對上市櫃公司已卸任董事或監察人有提起代表訴訟之權限,另就同一基礎事實應負賠償責任且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之權之人,得合併起訴或為訴之追加。且對董監事提起代表訴訟及解任訴訟之對象,同時擴大至興櫃公司。此外,投保中心如向法院訴請裁判解任事由,不以起訴時任期內發生者為限,且不論事由發生當時其身分是董事或監察人,均得訴請裁判解任,被訴之董事、監察人經裁判解任確定後,三年內不得充任上市櫃或興櫃公司之董監事及依公司法規定受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