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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鼓勵企業投資,提升國內投資動能,產業創新條例增訂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之金額,得列為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項,免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並自2018年度起之申報案件適用。財政部日前訂定發布「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以供徵納雙方遵循,明訂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三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符合規定之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實際支出金額合計達新臺幣100萬元,在辦理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可檢附相關投資證明文件(如發票、合約影本等),將該等實質投資金額可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今(2020)年5月首次辦理申報,應依該辦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