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業購買央行NCD 適用2%營業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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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核釋,銀行業購買中央銀行依中央銀行法 第27條規定發行定期存單(央行NCD)所產生之收入 (包括買賣之利益),屬經營銀行本業以外之專屬本業銷 售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1條第1項第 3款規定,適用2%營業稅稅率。財政部說明,鑑於銀 行業及保險業以外其他金融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信託投資業)經營渠等業務為專屬本業收入,應按 2%稅率課徵營業稅,如銀行業兼營相同業務收入認屬 銀行本業按5%稅率課徵營業稅,恐生租稅中立及公平 爭議,故將銀行業及保險業經營其他金融業專屬本業收入部分,排除於經營銀行、保險本業收入範圍,同樣適 用2%營業稅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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