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編輯部 日期:2019年12月號 (第409期) 出處:
財政部核釋,營利事業自具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之境外轉投資事業解散清算取得之賸餘財產,超過原出資額部分,核屬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所稱之「境外轉投資收益」,營利事業得選擇申請依該條例規定管理運用及課稅,享有第一年匯回8%、第二年匯回10%的優惠稅率。營利事業應檢附相關文件向登記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財政部也說明,其中依規定應檢附之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盈餘分配議事錄,應以境外轉投資事業股東或股東會決議解散議事錄或相關證明文件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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