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合社理監酬勞金 得列屬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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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預告修正「信用合作社法」第23條及第23條之一,參酌公司法已納入員工紅利費用化之精神,且財政部已令釋信合社理事及監事酬勞金以費用列支前,得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項,故修訂信合社理事及監事酬勞金不再為盈餘分派項目,並得以列屬費用;另增訂信合社得發放理事及監事酬勞金之法源依據,惟理事及監事酬勞金發放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依信合社財務狀況定之,且發放金額上限最高不得超過當年度獲利狀況扣除累積虧損後餘額之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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