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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財政部舊函令規定,自用住宅房屋係指房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於出售前一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房屋。因此,若納稅義務人未將其直系親屬列報為受扶養親屬,該房屋雖由直系親屬設籍,仍不適用所得稅法自用住宅稅額扣抵或退還優惠規定。為避免有重購自用住宅或其用地需求之民眾,因租稅課徵而影響其重購能力,為使不同稅目間(例如土地稅法)對於自用住宅房屋及土地之認定原則趨於一致,財政部近期發布新解釋令,放寬「自用住宅房屋」範圍,只要是房屋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設籍的房屋,都可適用重購稅額扣抵或退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