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編輯部 日期:2019年11月號 (第408期) 出處:會計研究月刊第408期第28頁
財政部發布釋令,核釋長期照顧服務法第62條所定之長照服務機構(舊制長照機構),依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設立登記為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並將原供作長照服務使用之土地、建物,無償移轉該長照機構法人續作原來之用途,書立土地建物無償移轉同意書並持憑向地政機關申請不動產移轉登記原因為「改設法人」者,該無償移轉同意書非屬印花稅法規定之憑證(非屬典賣、贈與、交換或分割不動產性質),不課徵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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