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得申請預先核定適用之淨利率、利潤貢獻度

字級
  |    | 

財政部修正「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增訂第15點之1及訂定「外國營利事業申請核定計算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作業要點」,明確規範外國營利事業得申請預先核定計算我國來源所得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意即外國營利事業取得屬我國來源所得之勞務報酬或營業利潤,得於取得收入前,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合約、營業內容、境內外交易流程、前三年經核定之淨利率或境內貢獻程度核准文書等),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定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並依該淨利率及貢獻程度計算所得額,按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新規定將可減少外國營利事業因溢扣繳稅款造成資金積壓的情形,並減輕徵納雙方退稅作業負擔。

全文未完...

欲閱讀全文,可訂購本期雜誌電子雜誌
如果您喜歡我們的文章,您可以訂閱電子報,獲得最即時的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