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編輯部 日期:2019年9月號 (第406期) 出處:
財政部日前修正「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就國產署或所屬分署擔任遺產管理人案件,聲請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之請求基準,自民國99年修正後迄今未調整,考量人力管理成本增加、消費者物價指數漲幅以及法官審酌空間,將管理報酬請求基準由遺產總值1%調整為1.5%,以合理反映代管遺產作業及人力成本。法院亦能斟酌提高核給管理報酬額度,增加律師、地政士等專業人士擔任遺產管理人意願,可望減少法院指定國產署擔任遺產管理人案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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