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能源憑證應課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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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現行「自願性再生能源憑證實施辦法」規定,再生能源發電業或再生能源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得向經濟部申請核發電子憑證,並登錄已核發之憑證數量;申請人得依規定申請讓與憑證,且憑證讓與以1次為原則,經「使用」(例如應用於溫室氣體盤查、用電大戶使用再生能源義務)或「宣告」(例如應用於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相關獎項評比等)後之憑證不得讓與。財政部表示,憑證「使用」及「宣告」功能,表彰一定權利之價值,且移轉次數限制規範,係為避免憑證表彰之權利被重複使用宣告,合於消費財性質。故日前發布核釋,營業人讓與再生能源憑證,核屬銷售勞務,應就其銷售額依法課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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