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編輯部 日期:2019年8月號 (第405期) 出處:
由於因公司合併,由存續或新設立公司概括承受因合併而消滅公司所持有期貨商品部位,應否課徵期貨交易稅,容有爭議。考量現行依函令規範因合併而概括承受消滅公司有價證券,不課徵證券交易稅,為符公平及避免爭議,財政部發布解釋令,核釋本國或外國公司合併後存續之公司或新設立之公司,概括承受因合併而消滅公司所持有在我境內期貨交易所交易之期貨商品部位,非屬買賣行為,不課徵期貨交易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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