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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期銀行收取信用卡違約金符合公平合理原則,金管會日前公布違約金收取四大態樣及處理原則:1. 銀行不得對持卡人當期帳單應繳總金額正好為新臺幣1,000元整者,收取違約金;2. 二張卡同一帳單,對持卡人當期帳單應繳總金額逾1,000元者,所收取之第1期違約金應以300元為上限。如銀行有前1及2項情形,應就所超收之款項返還持卡人。3. 違約金收取期數之計算與持卡人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所付款項之抵充情形無直接相關,銀行在持卡人於連續違約狀態下之違約金收取期數至多不得超過三期;4. 銀行不得在連續違約狀態下自行中斷停收違約金後,再重新起算違約期數。如有前3及4項情形之銀行,應於今(2019)年1月1日起就所超收之違約金款項返還持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