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編輯部 日期:2019年8月號 (第405期) 出處:會計研究月刊第405期第29頁
金管會日前訂定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期貨商因應金融科技發展所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之迴轉範圍規定,即自今(2019)會計年度起,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期貨商得不再繼續以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方式,作為因應金融科技(FinTech)發展,保障其從業人員權益之用,惟仍應於年度預算編列一定金額,以支應員工轉型、訓練所需經費,以維護員工權益。
全文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