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報稅薪資所得可採特定費用減除 增訂長照特別扣除額1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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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所得稅法第14條、第126條及第17條修正草案,將自今(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即於明(2020)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個人薪資所得計算可採定額減除(維持新臺幣20萬元特別扣除額)或特定費用減除二者,擇一擇優適用。特定費用項目範圍包括「職業專用服裝費」、「進修訓練費」及「職業上工具支出」等三項,且各費用項目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其薪資收入之3%為限。另增訂經衛福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無論是聘用看護、使用長照機構服務或由家人自行照顧,無須檢附費用憑證,每人每年定額減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12萬元,並訂有排富條款,綜所稅申報適用稅率在20%以上(包括適用累進稅率20%以上、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按20%課徵基本稅額)者,不適用之,預計將有29萬人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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