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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RS 17「保險合約」之修正
延伸議題
IASB決議,於IFRS 17
中就提供投資報酬服務之保險合約明定必須符合之條件,該等條件對此服務係屬必要但並非決定性。即使符合該等條件,仍可能不存在此服務。前述之條件為:①存有投資組成部分,或保單持有人具有提取一金額之權利;②該投資組成部分或保單持有人有權提取之金額,預期將包含正的投資報酬;③個體預期執行投資活動以產生該正投資報酬。前述決議修改IASB先前所作之決議:投資服務僅存在於包含投資組成部分之合約。IASB亦決議,將下列事項納入IFRS
17之指引中:即使絕對報酬為負值(例如於負利率之環境中)亦可能發生正的投資報酬。
此外,IASB決議修正IFRS 17 第103段,以闡明個體在保險負債期初至期末餘額之調節中無須分別揭露投資組成部分及保費之返還,並修正IFRS 17
第B123 段(a) 以闡明與貸予客戶之金額有關之剩餘保障負債變動,應自保險收入中排除。
IASB亦決議不就互助個體發行之保險合約修正IFRS 17,惟決議於IFRS 17 結論基礎之第BC265
段新增註腳,以闡明並非所有可能被描述為互助個體之個體都具有下列特徵:該個體之大部分剩餘權益係應付予保單持有人之特徵。
另IFRS 17 修正草案之徵求意見期間,IASB決議將草案之徵求意見期間訂為九十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