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編輯部 日期:2019年5月號 (第402期) 出處:
金管會自2016年起要求公開發行銀行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作為因應金融科技發展,保障現有銀行從業人員權益之用。金管會日前公布,自今(2019)年會計年度起,公開發行銀行得不再繼續提列此項特別盈餘公積,惟仍應於年度預算編列一定金額,以支應員工轉型、訓練所需經費,以維護員工權益。而自今年起,公開發行銀行於支用員工轉職或安置支出(例如轉調部門或集團單位、退休金、離職金等),及為因應金融科技或業務發展需要之教育訓練支出,得就前述已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餘額範圍內迴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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