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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日前通過所得稅法第17條修正草案,增訂綜合所得稅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項目,即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為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扣除定額新臺幣12萬元。並訂定排富條款,明訂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適用稅率在20%以上、選擇就其申報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28%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或基本所得額超過規定扣除金額(2018年度為670萬元)者,不適用長期照顧特別扣除之規定。財政部表示,該草案如順利完成立法,預計自明(2019)年1月1日實施,即民眾於2020年5月申報綜所稅時將可適用,預計會有29萬人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