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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證券交易所日前公告修正「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部分條文,即日起將上市公司受變更交易方法、停止買賣、終止上市處置以及上市公司遭檢調依法執行搜索情事,增列為應發布重大訊息之事項。此外,放寬關係人交易適用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之交易態樣,主要有三:一、訂定上市公司關係人間不動產交易之重大性標準(交易金額達公司股本20%、總資產10%或新臺幣3億元以上),低於標準者豁免召開說明記者會。二、營建業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屋取得不動產等之一般性營業行為,免列入應召開說明記者會事項。三、集團公司基於整體規劃需求,統籌租賃辦公室、土地廠房或設備等再分租交易,一併免除召開說明記者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