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度結算申報書的變革,係反應當年度所得稅相關法令的變更。去年度稅務法令四項重大變更,將對今(2018)年5月申報去 (201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申報書造成影響。
重點1
移轉訂價新增「集團主檔報告」及「國別報告」
為因應國際反避稅趨勢, 參照OECD發布BEPS行動 計畫13「移轉訂價文據及國 別報告」成果報告,財政部於
去年11月13日發布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部分條文,新增營利事業需準備集團主檔報告以及國別報告的規範, 並於去年12月13日台財稅字
第10604700690號令規定避 風港標準,不符該標準者應備妥並送交「集團主檔報告」與「國別報告」。
為判斷營利事業是否需要遞交上述文件並揭露其他相關資訊,稅局遂依據上述避風港 標準規定申報書B6頁,要求
納稅人透過填寫該表來判斷是否需提交該些文件。上述揭露資訊是本年度重大新增項目,營利事業應提早判斷自身是否達到編製報告門檻,並收集、揭露跨國集團其他成員受各自稅務轄區規範的情況。外商在臺企業即便在臺營運規模未達標,也需提前向國外總公司瞭解跨國集團其他成員的申報情況,以便稅務申報時填寫、揭露。
重點2
產創條例的 作價入股報稅時點
產業創新條例(簡稱產 創條例)於去年11月22日修 正,並新增部分條文,包含:
① 修正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課稅方式(第12條之1),修
法前會依讓與或授權使用對象的差異(是否為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而給予「延 緩繳稅」或「緩課」的租稅優惠,修正後如符合該法規定要件,則一律給予「緩課」的租稅優惠;
② 為促進產學合作,新增我國
學術或研究機構以其自行研發,且依法歸屬其所有之智慧財產權,讓與或授權公司自行使用所取得該公司之股票,並依法分配予該智慧財產權之我國創作人者,該我國創作人取得之股票,得選擇免予計入取得股票當年度
應課稅所得額課稅(第12 條之2);
③ 公司員工取得股份基礎給 付獎酬計畫之股票於新臺
幣(以下同)500萬元內,得選擇至實際轉讓或帳簿劃撥至開設之有價證券保管劃撥帳戶時始申報課徵所得稅 (第19條之1);
④ 規範有限合夥事業可比照一般營利事業適用各種租稅減免獎勵措施,且有限合夥事業如屬創業投資事業,則適用穿透課稅機制計算合夥 人營利所得額(第23條之
1)。
以上變革除將新增對我國創作人依法取得的股票給予租稅優惠外,亦將有限合夥事業納入產創條例適用對象,並對符合一定條件之有限合夥創投業者可採穿透方式課稅進行法規鬆綁。此外,其他主要是對課稅時點的變革。以上改變對
申報書的影響主要是填寫第9 頁的填表須知,及新增「106 年度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 條之1 規定營利事業之合夥 人營利所得計算表」(申報書
A29頁)以將營利事業階段所得分配給各合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