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股票須通知公司,並留意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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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發布解釋函規定,公司股東拋棄其股份,必須通知公司,以利公司修改股東名簿。隨著股票是否有實體發行,拋棄的做法不同,此次解釋令亦有規定,並且應留意相關稅負的支出。

公司股東拋棄其股份,經濟部日前發布解釋函(註
1)規定,必須通知公司,以利公司修改股東名簿。若所拋棄的股票為實體股票,則原股東須將股票交還給公司,公司於股票上註記原股東已拋棄該股票;若所拋棄的股票為無實體股票,則股東寄存證信函通知公司拋棄其股份,公司將以該存證信函辦理集保帳戶之股份拋棄作業。

 相對於上市櫃公司的股票,已全面改為無實體發行股票,未上市櫃公司的股票,多為實體股票。雖然依據民法對物權的規定,股東拋棄股份,不需要經過他人同意,但是因公司仍需修改股東名簿,股利才能正確發放,因此經濟部發布解釋函,規定股東拋棄其股票,須通知公司,並且隨著股票是否有實體發行,拋棄的方式有不同,整理如表一

表一:股東拋棄股票之處理

 

股東名簿

股票

有實體股票

須通知公司,以更改股東名簿

原股東將股票交還公司,公司於股票上註記原股東拋棄該股票

無實體股票

原股東以存證信函通知公司,公司以該存證信函辦理集保帳戶之股份拋棄作業

原股東拋棄股票,無須向主管機關報備(註2),公司取得股票成為庫藏股,無須俟取得起6個月後,即可逕行辦理減資變更登記(3),且亦無須召開股東會議決議(註4)。不過,如此是否會有股東以拋棄為名,卻行贈與股票予公司之實,而規避贈與稅呢?

 雖然拋棄股票的做法,公司法相關規定已趨成熟,不過,稅務面仍須視個案情形而定,但以原則來說,是必須課徵贈與稅的。以實務上行政法院對某案的裁定及判決(註5)來看,該案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及,原股東將其所持有的股份拋棄,由公司無償取得該股份所有權,被稅局實質課稅補徵贈與稅,是為合理。因此,股東拋棄股票會被稅局認定涉及贈與情事,必須繳納贈與稅。而股東若為營利事業則非贈與稅課稅主體,轉而應由受贈公司認列其他收入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惟亦有例外的情形,財政部曾發布解釋函(註6)指出,以技術作價抵繳股款取得的股票,股東拋棄時,財政部認為屬於轉讓,應課徵所得稅,無須課徵贈與稅。因此總括來說,拋棄股票並非避稅的方式,除非財政部另有解釋,否則依稅捐稽徵機關見解仍須繳納贈與稅。

【附註】

1.      經濟部105726日經商字第10502077630號函。

2.      經濟部84721日商字第212722號函。

3.      經濟部9538日經商字第09502024260號函。

4.      經濟部911031日經商字第09102245560號函。

5.      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2938號裁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977號判決。

6.      財政部97911日台財稅字第0970031695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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