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創新條例(以下簡稱產創條例)第10條之1對智慧機械及第五代行動通訊 系統(5G)的投資,提供投資抵減的租稅優 惠。不過,產創條例第10條之1為原則性的 規定,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子法,因此經濟部與財政部於日前公布「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或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抵減辦法」 (以下簡稱抵減辦法),規定了產創條例尚未詳盡的事項。
在抵減辦法第2條、第3條分別規定智慧 機械、5G之適用技術元素等,以供公司判定
是否符合投資項目。以下為簡述產創條例未明定,而抵減辦法有所明定之申請投抵相關程序規定。
辦法重點
定義投資的範圍
產創條例獎勵公司投資智慧機械及5G, 而所謂「投資」,抵減辦法第5條明訂就是「購
置」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而所謂的「購置」,則包括四種型態:向他人購買、融資租賃取得、自行製造,或委由他人製 造。第5條同時也定義了所購置的「技術」與
「技術服務」,前者須為專利權或專門技術,後者則包括與技術有關之規劃、設計、檢驗、測試、專案管理、系統整合或其他服務。
可抵減的營所稅額
產創條例第10條之1第1項規定,支出金
額在同一個年度達100萬元,10億元以下的投資,可選擇在支出金額5%以內抵減當年度應 納營所稅額,或於支出金額3%以內,於投資
當年度起分三年抵減應納營所稅額,前兩種抵減方式擇一,但是均不能超過當年度應納稅額 的30%為限。所以原則上當年度應納營所稅額
小或為虧損情形,應該選擇後者之方式。
投資的支出金額的認定範圍,依抵減辦法 第6條規定,包括價款、運費及保險費,不包 括其他費用如進口稅捐、安裝費等。
可以抵減的應納營所稅額,抵減辦法第7
條規定,可以抵減當年度營所稅額,以及未分配盈餘加徵稅額,由於抵減辦法並未規定何者應先抵減,因此可由公司自行選擇。較為有利的選擇是先抵減未分配盈餘加徵稅額,有剩餘再抵減當年度營所稅額,因為如果先選擇抵減當年度營所稅額,在計算所得基本稅額之後,可能會面臨仍需要繳納最低稅負差額,以致於枉費了抵減額度。
另外,抵減稅額不能超過當年度應納稅額 30%的上限,也是以當年度應納營所稅額與未
分配盈餘加徵稅額合計。舉例來說,若當年度 應納營所稅額為100萬元,未分配盈餘加徵稅 額也為100萬元,則當年度可抵減稅額的上限
是200萬元的30%,也就是60萬元,並以先 抵減未分配盈餘加徵稅額為有利,故當年度營所之應納稅額為100萬元;未分盈餘加徵之應 納稅額為40萬元。
認定投資年度及檢附文件
至於如何認定投資的「當年度」,抵減辦 法第6條第3項規定,以取得發票的年度為
準。不過,若是從國外進口無法取得發票者,則以付款年度認定。
抵減辦法第12條進一步規定申請投資抵
減時的證明文件,也由於投資可能從國內購置、國外進口,並且融資租賃取得也包括在投資的範圍,因此應檢附文件分為三種情形:
1. 由國內購置者:①發票影本,及②交貨證明 文件影本,或委託技術服務契約影本;/font>
2. 從國外進口者:①付款證明文件影本,及②進口報單影本、進口證明書影本、委託技術服務契約影本;
3. 融資租賃取得者:①發票影本,②租賃契約 影本。
從上述應具備的證明文件可知,申請投資抵減的證明文件,原則必須金流和物流的文件齊備。不過,由於營業稅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買賣業為發貨時或收款時孰早為開立發票時限,所以若以國內購置硬體設備來說,僅須憑發票取得年度認定購置的「當年度」,實際何時付款並非申請要件。舉例來說,若在國
內購買硬體設備,108年度完成安裝並取得發 票,惟於109年度才付款,則以108年度為投 資抵減申請年度是可行的;但是若108年度未
交貨也未付款,卻提前向供應商索取發票,申請投資抵減時會缺少必要的交貨證明文件而無法申請。
申請方式與期限
此次申請投資抵減的方式,包括提出投資計畫、填寫申辦表格及檢附證明文件,抵減辦
法第9條與第10條規定,均須於經濟部申辦系 統於期限內完成登錄、上傳檔案,逾期將不得再登錄或以紙本申請,並且為節約程序同一課稅年度僅以申請一次為限。
抵減辦法第11條則規定申請的期間,為 「當年度」投資的所得稅申報期間開始前四個 月,也就是進行投資的隔年1月1日開始到5
月31日營所稅申報截止前,都可以到經濟部
申辦系統申請,並上傳所需的文件。申報截止日後直到年底的七個月期間,是主管機關的核定期間,稅局會自行至申辦系統下載投資的核定結果,以核定投資抵減稅額。
租稅優惠之重複享有
產創條例第10條之1規定,其適用期間從 民國(以下同)108年1月1日起,智慧機械
投資適用至110年底,5G投資適用至111年 底,也就是從去(108)年初即開始適用,然 而屬於可供執行的技術性及細節性的抵減辦法
直至去年10月下旬才發布,公司若要法令完 備始進行投資以申請108年度投資抵減,則僅 有約2個月左右的購置時間,恐令人質疑是否
有行政怠慢情事而影響納稅義務人權益。
另外,公司進行智慧機械、5G的實質投 資,除了可享受投資抵減的租稅優惠之外,
也能同時享受產創條例第23條之3的租稅優
惠-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三年之內進行實質投資,該盈餘可免加徵營所稅。但是,另一個實質投資的租稅優惠-境外資金匯回實質投資
可享營所稅率4%或5%課稅,則不能同時適 用,依據抵減辦法第17條規定,已適用其他 法令之租稅優惠者,不能重複適用產創條例之
租稅優惠,惟智慧機械、5G實質投資之租稅 優惠,以及盈餘三年內實質投資免加徵營所稅,均為產創條例之租稅優惠,因此可以同時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