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稅基減除,企業如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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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 民國( 以下同)108) 年6 月21 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由總統於7 月24 日公布增訂產業創新條例第23 條之3,規範「為促進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提升生產技術、產品或勞務品質,自辦理107 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三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達一定金額,該投資金額於依所得稅法第66 條之9 規定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得列為減除項目。」

財政部依該條文第4 項之授權訂定子法規,並於今年10 月1日預告「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草案共7 條,規範內容參見表一。本文擬就本辦法草案解析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如何就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稅基減除之優惠,並提出適用上可能產生之疑義。

實質投資範圍三大標的

從產業創新條例第23 條之3 立法原意來看,之所以給予企業此項未分配盈餘租稅優惠,動機在於「考量營利事業有將盈餘再投資於營運所需建築物、設備、技術,以提升經營效益及轉型升級之需求,該盈餘如保留運用於興建廠房、購置設備等實質投資,有助於提升經濟動能」,故首先需要瞭解的課題,就是關於「實質投資」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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