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產業創新條例於今(108)年7 月發布修正,包括智慧財產權人技術作價取得之股票、創作人依科學技術基本法所獲配之股票,持有滿2 年以上者,可就股票轉讓日或取得股票之時價,以較低價格者課稅;對持有表決權股份超過半數之從屬公司員工的股份基礎給付獎酬,也能適用緩課。
除了上述規定之外, 無論企業規模大小, 具有普遍影響的修正條文, 可說是第23 條之3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進行實質投資,其支出可列為未分配盈餘的減除項目,以及第10 條之1
-購買自用全新智慧機械,或導入5G軟硬體、技術的支出可抵減應納稅額。爰將兩項租稅優惠基本條件。
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 可免加徵
產創條例第23 條之3 為本次新增規定,營利事業將未分配盈餘於發生年度的次年起3
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買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①建築物,②軟硬體設備或③技術,達一定金額,該投資金額在計算未分配盈餘加徵所得稅時,可做為未分配盈餘的減除項目。此項規定從107
年度盈餘開始適用,因此明(109)年在申報107 年度的未分配盈餘時,即可減除。
舉例來說,營利事業的107年度未分配盈餘擬進行實質投資,其投資期間可於盈餘發生次年度起3年內,也就是108年至110年間進行投資。若在明年申報之前已進行投資,可就投資金額作為107年未分配盈餘的減項;如果在明年申報時尚未投資,則須先報繳未分配盈餘加徵稅額,並且在完成投資的一年內,向稅局更正未分配盈餘申報書,重新計算稅額並退回溢繳稅款。
此項租稅優惠,可視為將未分配盈餘作為獎勵投資的額度,並非要求企業真的用未分配盈餘投資。因為投資時的帳載會計項目,貸方是現金或銀行存款,甚或是負債等。惟須留意的是,若是將盈餘轉增資,本身已是被列為減項之「已由當年度盈餘分配之股利」,將無法再適用本優惠。
投資智慧機械、5G 有投資抵減
產創條例此次新增第10 條之1,
企業投資於全新之智慧機械,或導入5G軟硬體或技術、技術服務,其投資支出金額可以抵減應納所得稅額,企業可選擇以支出金額之5%抵減當年度所得稅額,或是支出金額之3%分三年度抵減。因此企業當年度有所盈利,而往後年度有虧損可能時,選擇當年度抵減5%支出金額是較為合算的;反之,若企業當年度可能虧損,則選擇分3
年抵減較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