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研究組 日期:2019年5月號 (第402期) 出處:會計研究月刊第402期第36頁
特定衍生工具被指定為避險工具時高度很有可能規定之應用(IFRS 9及IAS 39)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解釋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收到外界詢問IFRS 9「金融工具」及IAS39「金融工具:認列與衡量」中,為符合作為現金流量避險關係之被避險項目,預期交易必須為高度很有可能之規定。 會計問題: 當被指定為避險工具之衍生工具(本金變動之交換)之名目金額係取決於被避險項目之結果(預測能源銷售)而變動時,企業如何適用IFRS9及IAS 39中預期交易必須為高度很有可能之規定?
特定衍生工具被指定為避險工具時高度很有可能規定之應用(IFRS 9及IAS 39)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解釋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收到外界詢問IFRS 9「金融工具」及IAS39「金融工具:認列與衡量」中,為符合作為現金流量避險關係之被避險項目,預期交易必須為高度很有可能之規定。
會計問題:
當被指定為避險工具之衍生工具(本金變動之交換)之名目金額係取決於被避險項目之結果(預測能源銷售)而變動時,企業如何適用IFRS9及IAS 39中預期交易必須為高度很有可能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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