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勞務適用零稅率爭議 案例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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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加值型營業人銷售勞務給境外營利事業的型態多樣,多數營業人認為其銷售對象為境外營利事業,取得外匯就應可申報適用零稅率,並申報退還留抵之進項稅額。惟營業人往往忽略多數銷售勞務給境外營利事業適用零稅率規定,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稱營業稅法)第7 條第2 款規定「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在多數爭議案例中,營業人與稅務機關的爭議焦點為「買受人是否在臺灣境外使用勞務」,如稅務機關核定營業人把應稅銷售額錯誤申報為零稅率銷售額,營業人將需繳回錯誤溢退回之留抵稅額、補繳應稅之營業稅額及繳納漏稅額五倍以下之罰鍰,營業人不可不慎。

隨著跨境電子商務的盛行,我國營業人透過網路銷售勞務給境外營利事業或電子商務公司,因電子商務公司提供服務無國界的特性,徵納雙方針對「外國買受人是否在臺灣境外使用勞務」的零稅率構成要件也陸續發生爭議案例。本文將檢視財政部發布之課稅函令暨稅務機關在稽徵實務上是否限縮營業稅法第7 條第2 款之適用,期能落實租稅法律主義,避免不當增加國內營業人銷售勞務給外國營利事業的營業稅負擔,讓我國營業人能在公平稅負上拓展國際服務市場。

法令解析

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立法目的

我國自民國(以下同)74 年開始實施加值型營業稅,除金融業等少數行業續採總額型營業稅外,大部分行業均適用加值型營業稅課稅。加值型營業稅係就各階段加值課稅,因此營業人每期應納稅額為當期銷項稅額減除可扣抵進項稅額,而營業稅屬消費稅,營業人繳納營業稅係代徵性質,國內營業人外銷貨物之營業稅應由國外買受人負擔,因此加值型營業稅制設計外銷貨物可適用零稅率,國內營業人外銷貨物可退回已繳納的進項稅額;同理國內營業人銷售勞務給外國買受人,如買受人係在臺灣境外消費該勞務,應由外國買受人在當地依法繳納營業稅,例如我國營業稅法第36 條規定,應由購買外國營利事業勞務的買受人申報繳納營業稅,國內銷售勞務營業人也應適用零稅率,並退回已繳納的進項稅額,才能落實加值型營業稅制的消費地課稅原則,此為營業稅法第7 條第2 款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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