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際間因應氣候變遷及節能減碳的呼聲日升高,2015年第21次聯合國氣候峰會(COP21)已促成世界各國共同簽署巴黎協定(Paris Agreement),此協定將取代 2020年到期之京都議定書(Kyoto Protocol),呈現全球一致共同對抗暖化之決心。於此同時,我國政府已規劃 2025 年再生能源發電量占比達20%的政策目標,而2015年7月1日公布施行之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亦開啟我國溫室氣體減緩、調適及管理的時代。
觀察歐盟已有強制性能源審計制度之規定,以大型「公司」、「事業」為適用對象(中小企業排除),並規定應至少每隔四年得經一定資格及登錄合格之內部專家或外部審計人員執行能源審計工作。而我國現行能源查核制度主要依據為「能源管理法」,其以工業與能源產業的能源管理與節電目標為重點,同時針對非生產性質行業之用電大戶其節電措施與節電成效予以規範。現階段該查核制度尚未擴大至所有企業。
本文將以歐盟能源審計制度為出發點,簡要說明國內現行能源查核制度對應之作法,並 進 一 步 探 討 導 入 能 源 管 理 系 統(Energy
Management System;EnMS) 擴 大 能 源審計範圍的可能性。
歐盟能源審計執行背景
歐盟針對境內能源用戶之能源審計制度,主要為落實於達成 2020年能源效率提升20% 目標配套措施之一, 並 於
2012 年 正式 通 過 能 源 效 率 指 令(Energy Efficiency Directive;EED),要求會員國在 2014 年到2020
年期間,每年達成節能 1.5% 之目標,並對應相關溫室氣體減碳目的(註 1)。其中 EED第 8 條能源審計與能源管理相關規範,要求能源用戶自 2015 年
12 月 5 日起,每四年應進行至少一次能源審計或能源管理。
上述納管對象以非中小企業之大型能源用戶為主,然中小企業相關定義視歐盟各會員國當地法律規範有所不同,經觀察多以僱用員工人數 250 人以下,年營業額不超過
5,000 萬歐元,總資產低於 4,300
萬歐元者符合認定門檻。現階段中小企業執行能源審計尚屬自願鼓勵性質,並由歐盟會員國訂定相關支持性推動計畫,如德國提供中小企業補助最高達 80%(約 8,000
歐元)的能源審計費用,尚有許多個會員國未進一步訂定中小企業自願能效計畫(註 2)。此外,根據 EED 規定,大型企業若執行國際標準能源管理規範(如
ISO50001)或環境管理規範(如 ISO14001 / EMAS)可免除能源審計之義務。
能源審計可由外部、內部專家或能源審計人員執行,其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則由會員國自行訂定。受列管企業的能源審計水準應確保能源審計品質與能源管理系統建置,為 EED
最基本程度要求。有些會員國要求公司應主動將能源審計結果提報主管機關,有些國家則以抽查方式對公司進行法遵情形之查核。許多會員國已為查核所能涵蓋之能源使用占總能源比例設定最低限值,如英國與德國要求須至
90%,法國則要求至 80%。EED 要求會員國制訂未履行第 8 條定期能源審計的處罰規定,處罰內容大部分屬財務處罰,罰鍰為 1 萬歐元以上至20
萬歐元以下不等。
歐盟亦指出,現行 EED 遭遇幾處挑戰包括:缺乏明確大型企業定義與跨國企業之法規遵循、缺乏跨域運輸之能源審計考量,且尚未有明確能源審計追蹤考核與回報機制等。
國內現行能源查核機制
在我國目前主要依據「能源管理法」,實施能源查核與申報制度,並以實際能源查核方式,藉此掌握產業能耗情形、輔導與協助能源用戶發掘節能機會,以及研擬節約能源計畫。在經濟部能源局主導下,能源管理法自
1980年施行以來歷經多次條文修正,其中有關能源查核制度之實施,規定能源用戶使用能源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數量者,應建立能源查核制度,並訂定節約能源目標及執行計畫,且應依法申報其能源使用種類、數量、項目及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