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售房地時,應適用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 以下簡稱新制), 或是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計算財產交易所得稅(以下簡稱舊制),將會使稅負有很大的差異,影響的關鍵就是「取得日」與「持有期間」。對於出售配偶贈與的房地,財政部日前發布解釋令(以下簡稱302解釋令),規定判斷適用新制或舊制的時點,以配偶間第一次相互贈與前的原始取得房地之日為取得日,此放寬預計可減低納稅義務人的稅負。
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稅負可大為減輕
舉例來說,甲夫於100
年3月1日自第三人出價取得房地,成本為2,000萬元,於105年5月1日贈予乙妻,當時房地現值為1,000萬元, 乙於106
年9月1日以3,000萬元出售,相關費用為20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為300萬元(註:以上數字假設房地各半)。在302解釋令公布前後,其所得稅額計算如下,可略見若排除稅率之影響,兩者稅負差距甚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