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國自民國(以下同)95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最低稅負制,其目的為使適用租稅減免規定而繳納較低之稅負,甚至不用繳稅的公司或高所得個人,都能繳納最基本的稅額,使有能力的納稅者,對國家財政均有基本的貢獻,以維護租稅公平。其中最常見應計入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之項目為停止課徵所得稅之證券期貨交易所得,又為維持稅制之合理性,另訂其損失「得自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五年內,從當年度證券期貨交易所得中減除」。
財政部於101年8月29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100119890號令(以下稱101年解釋令),並於101年11月2日修正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稱施行細則)第5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就證券期貨交易所得、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免稅所得,及財政部公告之不計入所得等,應納入基本所得額之加計所得,如有經核定之損失,自損失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五年內,從當年度各該款所得額中扣除之順序,應按「損失發生年度順序,逐年依序扣除」,當年度無所得扣除或扣除後尚有未扣除餘額,始得遞延至以後年度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