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於民國(以下同)105年12月底宣布臺灣將於107年1月1日正式採用IFRS 9「金融工具」(以下簡稱IFRS 9),此舉將影響許多公司財務報表中投資部位的分類、衡量及表達,不論是金融業或是一般產業,都會直接面臨改變。
其中最令企業憂心的,應該屬IFRS 9
將公允價值之觀念全面帶入金融工具的價值衡量中,因此,目前企業帳上許多分類為以成本衡量之金融工具,於採用IFRS 9
後都應依IFRS13「公允價值衡量」(以下簡稱IFRS 13)評估其價值;實務上常見分類為以成本衡量之金融工具為未上市櫃公司之股票,本文將彙總證交所於105
年12 月13 日於IFRS 專區網站公告之「IFRS 9 實務指引—未上市櫃公司及創投之股權評價釋例」(以下簡稱評價釋例)要點,以供企業於實務應用時參考。
評價釋例主要分成未上市櫃公司及創投兩大類型評價。依IFRS 13
之規定,若投資之標的為具有成交價之上市櫃公司股票,則其公允價值歸類為第1
等級(或若需調整,可能屬第2等級)並屬可觀察輸入值;若投資之標的並非上市櫃公司股票,則不具活絡市場成交價,需依IFRS 13之評價技術衡量其公允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