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東或非股東捐贈資產,企業應如何做會計處理?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日前公布解釋,股東捐贈之資產,以資本投入處理,按公允價值入帳;非股東捐贈之資產,若與其他交易相關,則依該交易所適用的公報處理,若與其他交易無關,則認列為遞延收益或作為相關資產帳面金額的減項。惟須注意的是,企業在入帳時,仍須依商業會計法及相關規定者為優先遵循。因此,應視股東所捐贈的資產是否依其出資比例,若是則認列為資本公積;若否,則與非股東捐贈相同,認列為其他收入(若考慮捐贈資產為長期資產,則應認列為遞延收益,以下同)。
由於會計商業法、會計商業處理準則及相關法令,優先適用於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解釋。商業處理準則第28條即規定,因股本交易所產生的權益,為資本公積。經濟部於91年的解釋函更提及,「依股權比例」捐贈資產,為股本交易有關的受領贈與。因此,股東捐贈資產,若是依其股權比例所贈,就屬於資本公積。
至於股東捐贈資產, 若未按其股權比例, 依經濟部於94年所發布的解釋函提及,「股東依出資比例放棄債權者列入資本公積,未依股權比例放棄債權者,則帳列『其他收入』⋯」之規定可見,股東未按股權比例的資產捐贈,則列為其他收入。
另一方面,無論股東或非股東捐贈資產,都會涉及贈與稅的課徵,捐贈者須繳納贈與稅,而受贈的公司無須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但未分配盈餘加徵所得稅則有差別。若為股東按股權比例捐贈資產,借方資產攤為折舊但貸方為資本公積;而股東未按股權比例捐贈,或非股東捐贈資產,借方仍為資產攤為折舊但貸方為遞延收益攤為收入,兩者比較起來對未分配盈餘加徵所得稅還是有差別。
若捐贈資產的股東,是受贈公司的唯一股東(受贈者公司股東僅有一人)的情況時,在會計處理與稅務認定,似均應同於依股權比例捐贈方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