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中央政府各機關依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主計總處)民國(以下同)104年訂頒「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 度之一致規定」(以下簡稱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處理會計事務,舉凡會計報告與會計科目之表達均與其96年頒行「中央政府普通基金普通公務會計制度」(以下簡稱普通基金普通公務會計制度)有別。除臺北市與高雄市外,地方政府各機關目前多參酌80年核定之「臺灣省屬各機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以下簡稱臺灣省屬各機關普會一致規定)處理會計事務,與上述104年訂頒新制度之規定差異更大。本文旨在研析上述三會計制度規範會計事務處理與資訊揭露主要不同之處,並剖析新制度之特色,冀望地方政府及早採行新制度處理會計事務,以趨近先進國家之作法。
自專責政府會計單位之
歷史沿革談起
主計總處職司全國政府會計事務,依會計法之規定訂頒或核定各類會計制度與相關函釋,分行各機關作為處理會計事務之準繩。84年9月間,行政院主計處(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於101年2月改制為主計總處)鑑於商業會計蓬勃發展,有助於振興與健全國內經濟,而是時國內各界對於政府會計工作推動停滯不前頗多微詞,且學術界對於政府會計學術理論之研究似未能與商業會計等齊看待(施炳煌,民86),實有礙政府整體資源之有效分配與運用。由其推動政府會計業務已具急迫性,乃將「健全會計組織,改進會計制度,發揮會計協助管理功能案」列為「84年主計會議檢討會議」中心議題,經討論獲致下列重要決議:(一)行政院主計處組織法應儘速修訂,恢復設置會計局,專責會計工作,並致力會計業務之研究與發展,以發揮會計協助管理應有功能;(二)各級主計機構應加強或檢討調整現行組織,重視會計業務,以提升會計工作品質;(三)為提升主計同仁專業能力,應促使各大專校院重視公共部門會計教育(主計總處,民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