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散還是重整? 談企業的退場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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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2016)年11月底,復興航空無預警地宣布解散,震撼了臺灣社會。大家心頭都有一個疑問:明明復興航空還有錢,為什麼決定不玩了?

一般在談企業學問時,我們多半將焦點放在如何設立和經營公司,企業經營有困難時該怎麼退場卻一直為人忽略。但能夠長久生存的企業畢竟是少數,當企業經營遇上困難時如何退場,同樣值得我們了解。限於篇幅,以下先談企業退場機制裡的重整及解散。

退場方法的首選:尋找正義騎士

在談重整跟解散前,要先提的是,經營有困難的企業其實第一選項往往是向外尋求有力人士接手。依據新聞報導,復興航空經營層在宣布解散前,其實跟不下十組的潛在買方談過,就是尋找正義騎士的經典例子。不過,新資金當然不是白白送來,原股東要有認知,新資金挹注的條件通常就是要掌有公司控制權,即使一開始只要求「共享」控制權,日後也可能因為增資或股東會的操作而發生控制權易主的情形,原股東務必在認知此事實的前提下決定是否引入新資金。除此之外,現有的經營層也應該考慮控制權變動對公司業務及財務的影響。例如,對公司至關重要的策略聯盟契約規定,如果公司控制權發生變動,必須取得策略夥伴的同意(或通知策略夥伴)才能延續契約,此時能否取得策略夥伴的同意,將會影響新資金是否到位及到位後的經營效益。

公開發行公司的心肺復甦術:重整

能夠找到新資金接手,都算幸運。如果找不到新資金,公司是不是只能解散?相較一般的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公司還多了一個選擇:重整。依據公司法第282條的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如果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而有重建更生之可能,可以由公司、股東或債權人向法院聲請重整。重整最大的特色在於,一旦法院裁定開始重整後,在裁定前成立之對公司的債權,只能依重整程序行使權利,不可以個別向公司請求;公司之破產、和解、強制執行及因財產關係所生之訴訟等程序,也因為開始重整的裁定而當然停止。而一旦公司在重整期間履行重整計畫完畢,經過法院裁定重整完成後,已經申報之債權如果還有未受清償的部分,債權人的請求權也跟著消滅,無法再向公司請求。

要有重建更生之可能

重整的目的是想給公司喘口氣,讓公司經過權利義務的調整後,能重新回到正常營運的軌道,這種情形是公司經營循環中少數的例外。因此,一間公司要獲得法院裁定開始重整,必須要符合特定條件,也就是公司要有「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之情形,但還要有「重建更生之可能」。所以公司聲請重整時,必須要提出重整方案,內容至少涵蓋營運計畫、財務預測跟未來償債計畫,其內容的具體詳細與否,是法院判斷有無重建更生可能之重要依據。實務上許多公司的重整聲請被駁回,往往就是敗在重整方案不夠具體(如千興不銹鋼),甚至是被法院認定虛偽不實(如博達)等。

當然,法院不是以重整方案為唯一的重整審查依據。公司一旦聲請重整,法院會指派檢查人(多數由會計師擔任),就公司業務、財務、資產等狀況、經營負責人執行業務情形、重整方案可行性等相關事項予以檢查。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檢查人必須在30天內提出調查報告,時間相當緊湊,因此仰賴聲請重整公司的配合,如果公司不配合檢查人,極可能成為法院駁回重整聲請之理由(例如遠航於2008年的聲請)。除了審閱檢查人所提之調查報告外,法院還會徵詢經濟部、銀行局(大多再轉詢債權銀行)、證期局、國稅局跟證交所對公司聲請重整的意見,最終作出一個綜合判斷,決定公司是否具有重建更生之可能。不過,實務上經濟部、金管會等單位經常對法院的詢問回覆「無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導致法院常常只能用公司提供的有限資訊進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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